歲末年關正是商家的打折促銷季,某家電品牌推出了買家電贈送價值3980元的港澳4天3夜雙人游貴賓券活動。此券由名為“中國深圳國際旅游集團”主辦,持券人僅需交納港、澳導游、司機小費及港澳口岸服務費、離境稅等220元,而在港澳期間的交通、住宿、餐飲、景點門票及保險費用全費。張先生夫婦覺得很劃算,拿到旅游券后就報了名,按照要求時間在深圳集合。同團有近30名游客,手中的券有買保險贈的,有買手機贈的,有做美容贈的,都不是在旅行社花錢參的團。張先生覺得有些不對勁,這時老伴指著旅游券說:“你看,上面都寫了本次活動絕無強制性消費、欺騙游客行為,肯定沒事!”結果,接下來的幾天行程簡直是噩夢一般的遭遇:導游天天帶大家到珠寶店、手表店購物;商品質次價高,同團游客不愿購買,東躲西藏地躲導游,導游就威脅辱罵;張先生夫婦已經買了5000元的商品,導游還不滿意,聲稱不買到他滿意的金額就用集裝箱將游客拉到澳門去。行程結束后,張先生向旅游部門投訴。經核實,所謂“中國深圳國際旅游集團”純系子虛烏有。
春節臨近,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特向廣大游客提出如下警示:
第一,只有正規的旅行社方可經營旅游業務,請旅游者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務必留意旅游券發行方的資質,可登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官方網站或向旅游部門查詢。
第二,旅游者參加旅游活動時,應當將旅游產品的品質、旅游服務質量和價格進行綜合考慮,警惕以“贈送”、“低價”等為賣點的宣傳招徠,以免因貪圖便宜而上當受騙。
第三,報名或接受參團服務前,旅游者一定要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對旅游起止時間、行程路線、價格、食宿、交通以及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并由旅游者本人簽字和加蓋組團社公章,雙方各持一份。旅游者應仔細審核合同內容,了解清楚后再簽字。
第四,在旅游過程中,如果旅游者遇到導游誤導、欺騙、脅迫其參加自費活動的情況,應妥善保管好各種證據,可向當地警方報案或在完成行程后向旅游合同簽訂地或者被投訴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旅游局或旅游質監所、執法大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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