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旅游市場亂象叢生的市場環境下,作為從業者,我們時常面臨要么同流合污、要么失去市場份額的抉擇。有些人可能認為旅游法出臺會使旅行社‘難受’,其實對中青旅來說,只有高興,因為對我們本身發展而言,這部法律的出臺就是重大利好。”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李京近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旅行社是組織旅游活動、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的企業,是旅游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北京市法學會旅游法研究會副會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系主任蘇號朋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國務院曾經先后于1996年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條例》(已經廢止)、于2009年制定了《旅行社條例》,國家旅游局也頒布了《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可見,我國一直非常重視對旅行社的管理。旅游法不僅提高了規制旅行社的法律層級,而且進一步提高了對旅行社的法律要求,主要從旅行社的設立、旅行社的經營、旅行社的合同履行義務及法律責任承擔等角度全面、系統地強化了對旅行社的法律規制。
蘇號朋說,旅游法以規范旅游市場、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為目標,對旅行社作出了更為嚴格、嚴厲的法律規制,從多方面加強了對旅行社的管理。這包括對旅行社的經營提出了基本要求,對旅行社的設立提出規范性條件,要求旅行社繳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對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為進行了規范,還規定了旅行社有保障旅游者安全的義務等等。
“這其中的一個重要亮點在于特別注重對旅行社告知、說明義務的要求,并將其貫穿于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的合同訂立、合同履行的全部過程。這一要求比此前的要求更為全面、嚴格,值得旅行社關注并遵照執行。”蘇號朋說。比如,旅游法規定,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在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詳細說明合同的主要內容;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零負團費”經營模式自誕生以來,雖飽受爭議,且歷經幾次嚴厲的整頓,卻依然大行其道,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勢。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我國旅行社整體上沒有擺脫“小、弱、散、差”的局面。在競爭壓力和利益的驅使下,一些旅行社將經濟利益作為唯一的追求目標,完全拋棄了企業的社會責任。
北京飯店經理助理劉剛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作為正規經營的企業,我們對于旅游發展過程中所出現的種種不規范的行為是深惡痛絕的。例如‘零負團費’,零團費的旅游團不可能去我們五星級賓館飯店吃飯住宿,作為飯店行業必然會受到顧客減少的損失。”
旅游法中第三十五條針對購物和自費項目的限制條款,以及消費者購物退貨的救濟條款的規定被視為整治“零負團費”的鐵拳。李京說,這條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制約“零負團費”現象的出現,非常有利于整肅市場秩序,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這條規定某種意義上也傳遞出一個信號:對于當前的旅游亂象而言,旅游法不僅是一般意義上的“維護”市場秩序,而是“整肅”市場秩序。
李京回憶道:“中青旅在2011年啟動了類似旅游法所規定的旅游購物安全承諾。這是旅行社行業首個安全購物承諾,曾一度引起業內人士的激烈指責,甚至有人說我們‘擾亂市場秩序’。坦率地說,我們的初衷只是把這作為一種營銷策略,現在看來卻是提前向市場發出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的精神。”
李京說,旅游法第三十五條限制不合理低價,要求旅行社以合理的計價方式定價。如果該規定得以切實遵守,價格回歸到合理范圍,就意味著旅行社將在同一合理的價格區間內競爭,經營者搏的是服務、規模和經營策略,而不用去搏良心的底線,不用在更低利潤和不可思議的低價之間作取舍。如果說誠信應當是經營者的良心底線,那么嚴厲打擊欺詐行為,就可以視為使所有經營者在相對理性的同一起點上競爭,這樣的市場環境將更為公平,這樣的市場競爭將是良性、健康的競爭。最終受益的顯然不僅僅是經營者,而是廣大消費者,更是一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李京認為,對于旅行社而言,旅游法中的許多規定不僅體現管理的意思,更體現了保障的核心。
“細讀法律條文,會發現一些規定有利于旅行社降低經營風險。”李京說,旅游法第四十七條和第五十六條對高風險項目實行經營許可和責任保險制度,填補了目前在此方面的法律空白。高風險項目通常不在保險公司的旅游意外險承保范圍內,屬于除外條款。實踐中,一旦出現此類意外往往超出當事方的承受能力,容易形成糾紛。甚至出現旅游者在自由活動期間發生意外,因無法獲得賠償,而提出各種理由要求旅行社給予補償的情況。因此這項規定雖然不直接規范旅行社的權利義務,卻能有效分擔旅行社的潛在風險。
旅行社與客戶報價簽約后產生的價格波動,通常只能由報價的旅行社承擔。李京認為旅游法關于“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旅行社經營成本不可控的風險。旅游法對景區安全性和最大承載量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旅行社的潛在風險。因為游客一旦在景區發生安全問題,旅行社不僅需要投入時間精力,甚至額外的人力物力進行處理,還可能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說旅游法對景區安全性的規定,旅游者是直接受益方,旅行社是間接受益方,可間接規避或有的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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